2024年10月15日 星期二
中国质量监管网
行业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促进保健食品
行业健康发展要求
创新探索完善保健食品标准体系、加强保健食品科普
宣传有关工作的说明
2024-01-17 返回列表

一 、《特殊食品领域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分析》课题研究及成果

2023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174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完善保健食品标准体系。目前,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备案的相关保健食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20项。2023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2023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要求持续推进保健食品等领域食品质量标准制定。在加强保健食品科普宣传方面,多渠道、多平台、多形式加强特殊食品政策解读、科普宣传和亮点成效展示,提升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认知。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大对保健食品的科普宣传力度,组织企业、行业协会等交流互动,引导媒体全面客观报道国产保健食品产业现状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消费者科学认知、理性选购、放心食用正规保健食品,鼓励动员社会各界参与保健食品社会共治,大力营造保健食品安全良好舆论环境。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要求,压紧压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和企业主体“两个责任”,中国质量报刊社受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委托,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聘请行业专家,2022年4月,启动《特殊食品领域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分析》课题研究工作。该课题的主要任务,一是对特殊食品领域安全监管制度体系进行总体分析,梳理制度体系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形成调研报告;二是对特殊食品领域生产流通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三是对特殊食品领域标准体系构成及现状进行分析,形成调研报告。

课题组通过分析研究特殊食品领域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状况,实地走访调研,认为特殊食品行业在标准体系、科普宣传、认证认可、从业人员培训、诚信体系等方面尚有不足,需要加强。

课题研究形成三项成果:一是《保健食品流通服务通则》(团体标准)实施方案;二是特殊食品领域流通环节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三是保健食品科普宣传实施方案。

专家组评审意见指出,该课题围绕如何加强特殊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共治和企业自律,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租用,加强企业自律,利用监管、标准、培训、检测检验等手段,从科普宣传、从业人员、大数据监管、消费投诉建议、公共服务平台等角度,提出了有针对性、实操性强的对策建议。课题研究内容详实,研究成果显著,评审专家组同意通过验收。

二、课题部分参与单位及课题成果实施平台、发布单位的说明

(一)中国质量报刊社: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局级事业单位,是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权威性的质量方面的专业媒体,是课题的承担单位。

(二)《中国质量监管》杂志社: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服务质量监督工作的机关刊物,面向市场监管系统,以宣传质量强国、质量提升、质量监管为宗旨。课题实施相关工作由中国质量报刊社指定《中国质量监管》杂志社(中国质量监管网)牵头具体落实完成。

(三)中国标准出版社: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直属单位,是中国国家标准的法定出版机构。主要出版标准、计量规程规范、重要标准和规程规范的宣贯图书,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标准专业图书,各相关领域的学术专著、技术手册、教材,少儿、文史、科普类大众图书以及相关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数字出版物。《保健食品流通服务通则》《保健食品流通服务评价技术规范》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四)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是国家级社会公益类标准化科研机构。主要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全局性、战略性和综合性的标准化问题开展研究,为政府的标准化决策和行政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提供权威标准信息和技术服务。该院负责《保健食品流通服务通则》的技术支持工作。

(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成立于1984年,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唯一的教育培训机构,是药监系统唯一以社会科学研究为主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唯一的国家级药品安全应急演练中心。多年来,学院秉持“研学惟实,修德至臻”的院训,坚守“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助力药品监管事业发展”的使命,砥砺前行、拼搏发展,以教育培训为主业,以科研工作为基础,努力为提升监管能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学院围绕监管能力提升及监管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各级各类监管人员培训;围绕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及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围绕监管科学研究重点,积极开展药品监管政策理论及教育科学研究;围绕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开展应急能力培训,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食品领域应急演练。同时,学院不断完善涵盖学科、课程、教材及师资队伍体系的教学体系建设,教育培训水平得到广泛认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负责保健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的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监测、食物成分监测、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测评估等工作,在相关领域内开展了大量科研工作并取得了许多重要成就。在“疾控、科研、应急、培训”四位一体思想指导下,营养与健康所不断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做好全国营养与健康技术指导工作。该所负责《保健食品流通服务通则》的技术支持工作。

(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开展检验检测检疫应用研究,以及相关基础、高新技术和软科学研究,着重解决检验检测检疫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综合性、关键性、突发性、基础性的科学技术问题,为国家检验检测检疫决策、市场综合监管和综合执法提供技术支持,为质量安全科普教育及社会实践培训提供科技服务。该院负责《保健食品流通服务通则》检验检测方面的技术支持工作。

(八)国家标准委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国家标准委主管的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对象是政府机构、国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是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等标准化信息资源统一入口,为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该平台对《保健食品流通服务通则》《保健食品流通服务评价技术规范》等标准进行备案。

(九)中国质量监管网: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质量监管》杂志社主办,紧紧围绕质量和市场监管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及时报道国家及总局工作部署。中国质量监管网是对各地方保健食品“五进”科普宣传基地科普宣传内容进行备案公示的平台。

(十)国研科标(北京)医药认证中心:是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专业认证机构,是《保健食品流通服务通则》《保健食品流通服务评价技术规范》等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负责对审核员进行资格认定。

(十一)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始建于1955年,是我国成立最早的一所国家级研究中药的专门机构。自1983年起被确认为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学合作中心。中药研究所培养造就了一批从事文献、中药资源及品种鉴定、化学、分析、炮制、制剂、药理、毒理和新药研发的科技骨干。全所现有职工500余人,现有1个国家工程实验室,1个北京市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5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级中医药实验室,4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等。设有中药学、中西医结合基础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培养点及中西医结合基础、中药学博士后流动站。中药研究所构建了中药理论、中药产业关键技术、中药创新药物关键技术等完善的中药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中药新药研发的技术平台。中药理论研究重点进行中药药性理论、方剂配伍原理、炮制原理等研究。该所负责《保健食品流通服务通则》《保健食品流通服务评价技术规范》等标准的科普宣传资料和保健食品功能专业解读编写工作。                   

(十二)中国商业联合会:成立于1994年,是由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业、生活服务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设有工作机构13个,分支机构33个;直接会员4500多家,间接会员8万多家;接受政府委托,管理14个企事业单位,代管40个全国性专业协会、学会和研究会,主管33家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出版社。中国商业联合会是《保健食品流通服务通则》发布单位。

三、《保健食品流通服务通则》编制说明及解读

(一)编制说明

1.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司《特殊食品领域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分析》课题项目提出的《保健食品流通服务通则实施方案》编制。

2.职能分工

组织协调单位:中国质量监管杂志社

主要起草单位:国研科标(北京)医药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中国质量监管杂志社、中国质量监管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特殊食品产业分会。

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标准出版社

备案平台:国家标准委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公示平台:中国质量监管网

3.编制依据

本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直销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等相关标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号)、《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9 号)等有关规定编制。

4.编制过程

起草工作阶段:根据任务要求,组织协调单位、主要起草单位及参与起草单位于2022年11月共同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标准起草工作组制定了工作计划、编写大纲,明确任务分工及各阶段进度时间。同时,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认真学习了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结合标准制定工作程序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标准起草工作组经过广泛调研、咨询、收集有关资料,于2023年1月编写完成了《保健食品流通服务通则》的草案稿。2023年2月1日~2月2日,标准起草工作组召开首次会议,结合国内保健食品流通服务的现状,确定了标准起草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首次会议纪要的内容,认真分析、理解和总结与会专家对草案稿提出的意见、建议,开始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于2023年3月编写完成了征求意见稿。2023年3月20日~3月21日,起草工作组召开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与会专家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进行了逐条研讨,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达成共识。

征求意见阶段:2023年4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一是向地方监管部门、相关科研机构、行业专家征求意见;二是向行业协会、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征求意见。截止到4月底,共收到相关建议和意见30条。

审查阶段:起草工作组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处理,采纳25条,部分采纳0条,不采纳5条。2023年4月26日召开送审稿研讨会,会后根据研讨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于2023年4月28日形成送审稿,报送中国商业联合会审查。

立项公告:标准送审稿经中国商业联合会审查通过,于2023年5月5日发布了标准立项公告。

标准审定:中国标准出版社和中国商业联合会共同组织专家,召开了标准审定会,与会专家一致通过对该标准的审定。

(二)《保健食品流通服务通则》内容解读

标准起草工作组研究分析了保健食品流通服务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在通用要求基础上,对保健食品流通服务影响较大的关键因素单独列出条目并进行了明确的规范。通则主要内容及解读如下:

1.标准的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健食品流通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培训要求、岗位要求、宣传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保健食品的流通服务活动。

解读:规定了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解读:根据规范保健食品的流通服务行为和过程的要求,引用了上述相关国家标准。

3.术语和定义

(1)保健食品  health food   

经行政审批部门注册或备案,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解读:根据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中的定义。

(2)保健食品功能  Health food efficacy

保健食品具有的特定保健功能,即调节机体机能,维持改善机体健康状态,降低疾病发生风险的因素等。

解读:根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六条,界定了保健食品功能的定义。

4.基本要求

(1)经营者资质要求

经营者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保健食品。

解读:本条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2)经营场所要求

经营场所卫生应符合GB 31621的要求。

(3)运输要求

经营者应选择具有资质的运输服务提供商,产品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淋、曝晒、破损的措施。对于有储存温度要求的产品,应采用冷链物流运输。

解读:本条目依据GB 31621要求。

(4)进货要求

①经营者应采购标签符合GB 7718、产品的安全性符合GB 16740、包装符合GB 23350要求的保健食品。

②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购进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的有效性以及对应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③采购进口保健食品时,还应查验海关部门出具的对应批次“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5)储存要求

储存应符合GB 31621的要求。

(6)销售要求

①产品信息展示

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向消费者展示产品信息,包括生产者、批准文号、主要成份/标志性成分、产品保健功能释义、产品说明书、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认证信息、售后服务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解读:依据下列法规及规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保健功能释义 (2022年版)》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应在产品外包装上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②实体店销售

1)经营场所应划分保健食品专区(专柜),不应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并设置“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提示牌,提示牌应为绿底白字(黑体),提示牌应置于货架上显著位置,便于消费者查看。

2)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应标示提示语“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③网络销售

1)应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

2)网络经营保健食品应当在产品销售页面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④直销                                               

1)直销企业应获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范围应包括保健食品),应在直销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直销区域范围内从事直销活动,从事直销活动人员应取得直销员证。

2)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应向消费者提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不应有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解读:上述条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

(7)记录保存时间要求

保健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

(8)服务质量保证

①应建立健全服务保障制度,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和顾客意见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解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

②应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消费者对诚信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5.培训要求

(1)从业人员应参加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的规范经营课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解读: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专业机构是指具有食品药品领域培训职能的国家级行政机关直属培训事业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是具有食品药品领域培训职能的国家级行政机关直属培训事业单位,该学院是本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本标准规定的有关培训工作由该学院组织实施。

(2)从业人员应及时学习新制定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等。

(3)应建立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及职业信用档案。

解读:依据GB/T 42507-2023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6.岗位要求

(1)保健食品流通服务企业应设置经营规范审核岗位及功能声称审核岗位,经营管理人员经过专业机构培训,认证机构认定,取得经营规范审核员、功能声称审核员证书后持证上岗。

解读: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第五十一项: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规定。

专业机构是指具有食品药品领域培训职能的国家级行政机关直属培训事业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是具有食品药品领域培训职能的国家级行政机关直属培训事业单位,该学院是本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本标准规定的有关培训工作由该学院组织实施。

认证机构是指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具备医药类产品认证资质的机构。国研科标(北京)医药认证中心是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具备医药类产品认证资质的机构,该机构是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本标准规定的有关认证的工作以及审核员认定的工作,由该机构组织实施。

(2)经营规范审核员应对经营行为及经营过程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功能声称审核员应对保健食品的功能声称宣讲内容及宣讲过程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员工作期间应佩戴审核员工作证。

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七条。

(3)审核员应通过认证机构的年度职业信用评价。

解读:依据GB/T 42507-2023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7.宣传要求

(1)保健食品广告应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

疗疾病”。应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解读:本条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应积极参与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保健食品科普宣传活动。经营企业应在审评部门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功能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解读,由专业机构进行认证并经合规性评价后作为科普和宣传推广内容。

解读: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第三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五进”专项科普宣传活动的通知》。

②企业可通过属地有关部门联系科研机构、行业团体的医药、营养专家,根据认证及合规性评价的要求,研制保健食品功能专业解读。

③认证机构是指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具备医药类产品认证资质的机构。国研科标(北京)医药认证中心是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具备医药类产品认证资质的机构,该机构是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本标准规定的有关认证的工作,由该机构组织实施。

④合规性评价由具有国家标准出版资格的国家级出版机构实施。

(3)保健食品功能声称审核员应负责监督科普内容宣讲过程的合规性。

解读: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第五十一项: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岗位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七条。

(三)社会意义

目前我国尚没有保健食品流通服务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保健食品流通服务通则,作为保健食品领域标准体系的重要补充,通过在各地特殊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即可助力监管部门更好实施监督管理,有效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还可便于经营主体依据标准规范经营,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利于规范从业人员在流通服务环节的经营行为,从业人员通过规范培训后,合法合规的介绍产品功能,让消费者更全面详细了解保健食品功能特性,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科学选择适用的产品。从业人员的培训信息在国家相关平台上公示,并在属地监管部门报备后,工作期间佩戴培训合格证件,便于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和消费者监督,有效解决虚假夸大宣传行为。 

四、开展保健食品流通服务标准认证工作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后,逐步缩小行政许可范围,打造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改革方向。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认证制度已经成为政府履行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有机组成部分。

在保健食品领域,标准认证制度作为一种行业管理手段,对经营主体流通服务的规范化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实行标准认证制度,可以将监管部门从繁重的监管工作中解放出来,监管部门依靠标准认证手段直接采信认证结果,可以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提升监管水平,实现对经济社会活动的科学管理。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认证做出的定义是: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保健食品流通服务标准认证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具有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在借鉴保健食品领域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主要依据T/CGCC80-2023《保健食品流通服务通则》开展认证工作。认证过程包括认证申请、受理申请、文件审核、现场检查、认证决定、颁发证书、认证后管理、再认证等程序。依据T/CGCC80-2023《保健食品流通服务通则》的各项条款,逐项评价经营主体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对于符合标准规范的经营主体,颁发认证证书,授予认证标志。

通过开展保健食品流通服务标准认证工作,有利于规范从业人员在流通服务环节的经营行为,从业人员通过规范培训后,合法合规的介绍产品功能,让消费者更全面详细了解保健食品功能特性,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科学选择适用的产品。从业人员的培训信息在国家相关平台上公示,工作期间佩戴培训合格证件,并在属地监管部门报备后,便于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和消费者监督,有效解决虚假夸大宣传行为。保健食品认证结果将成为保健食品流通服务规范化的重要保障。

五、创建保健食品“五进”科普宣传中心的说明

保健食品安全关系到“一老一小”及亚健康等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倍备公众关注。近年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欺诈老年人现象频繁发生,保健食品“污名化”现象严重;个别保健食品也存在宣传缺乏科学依据、夸大宣传的行为。通过开展规范的保健食品宣传,可促进全社会科学认知保健食品,提高消费者识假防骗能力。

(一)创建保健食品“五进”科普宣传中心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五进”专项科普宣传活动的通知》,《特殊食品领域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分析》课题项目提出保健食品科普宣传基地实施方案,在各地创建保健食品“五进”科普宣传基地,以固定场所开展日常科普工作,科学普及保健食品知识,推进完善科普宣传“最后一米”,推进保健食品科普宣传工作制度化、专业化、常态化、基地化。

保健食品“五进”科普宣传中心的参与单位:

1.日常管理单位为中国质量监管网,负责整理、审核科普资料;科普宣传员的资质审核管理。

2.监督指导单位为属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地方共建单位为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或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负责提供场地设施等。

(二)保健食品“五进”科普宣传中心的工作内容

1.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科普宣传员水平。

从业人员参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的培训,在中国质量监管网公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后,即具有科普宣传员的资质,开展科普宣传工作。

2.开展日常科普宣传工作,宣传“科学认知保健食品 明白理性放心消费”的科普主题。

(1)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2)宣传营养知识、健康知识、保健食品常识、产品质量知识(包括标准、检测、认证等);

(3)对通过标准认证的保健食品,科学规范的进行保健功能专业解读。

(4)科普宣传工作内容同步上传中国质量监管网线上科普平台,以网络科普的形式扩大服务范围。

(三)走出去请进来,扩大科普宣传效果

按照“五进”科普宣传活动的要求,与社区、乡村、学校、商超、企事业等单位联合,定期开展专项、专题科普宣传活动;邀请健康、营养、医疗专家定期开办专家讲堂。

 

 

 

《中国质量监管》杂志社


邮箱:chinaqsnet@163.com 技术支持:010-64256199 监督电话:010-8465025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 Copyright © 2023 《中国质量监管》杂志社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北京市先平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1002308号
扫码关注微信号
扫码关注抖音号
扫码关注强国号